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靶场街11号
电话:0311-87873098
传真:0311-68009800
邮编:050000
“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6]第25期
发布时间:2016-11-01 11:24:22 点击量:
“六五”普法学习资料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油收储政策执行主体对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建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二)直接管理直属企业和租赁库点的安全储粮工作;
(三)对代储、委托库点的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四)确保承储库点满足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储存的条件,保证安全储粮必要投入;
(五)及时对直属企业、租赁库点和代储、委托库点提供安全储粮技术指导;
(六)及时处置地方储备粮油重大储存安全隐患和险情,并按照要求汇总情况向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全国安全储粮工作的监管督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安全储粮的制度、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三)建立全国储粮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四)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策执行主体、粮油仓储单位做好安全储粮工作和处置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
(五)对安全储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储粮工作进行监管督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促进安全储粮相关制度、政策和标准的实施;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储粮具体规定;
(三)组织辖区内除中央储备粮以外的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组织处置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
(四)接受国家粮食局委托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辖区内储粮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按照要求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及时处置重大粮油储存安全隐患和险情;
(六)对辖区内安全储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