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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第11期)
发布时间:2012-04-09 09:21:00 点击量:
一、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哪些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外资企业如何雇佣中国职工?职工是否可以设立工会组织?
答:外资企业雇佣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佣、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