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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3第17期)
发布时间:2013-05-06 11:13:00 点击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注销登记有什么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设立公司有什么规定?
分公司的登记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一)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本;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本。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五)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