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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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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3第45期)

发布时间:2013-11-25 11:37:00   点击量: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安全培训工作有什么规定?

  (一)对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二)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五)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未进行培训的单位有什么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3、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4、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2、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是如何解释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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