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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4第10期)
发布时间:2014-03-18 11:48:00 点击量:
一、《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什么规定?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一处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两处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三处以上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有一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有两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有三处以上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