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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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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4第31期)

发布时间:2014-08-11 13:08:00   点击量: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有哪些规定?

  (十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3.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十九)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二十)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二十一)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十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二十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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