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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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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4第37期)

发布时间:2014-09-29 13:13:00   点击量:

  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有哪些要求?

  (二十七)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有哪些要求?

  (二十八)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二十九)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3.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三十)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3.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4.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5.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三十一)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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