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靶场街11号
电话:0311-87873098
传真:0311-68009800
邮编:050000
“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5第8期)
发布时间:2015-03-03 13:36:00 点击量: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
结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做如下区分:
(一)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
(二)内容判断上不一致
1.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
2.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合同生效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
(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
1.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
(五)二者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
(六)合同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
(七)合同的解释适用不同
合同的生效与否是国家法律评价的结果,反映的是国家对合同的干预,是一种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因此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使本属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效力状态
根据已成立合同对生效要件的不同满足程度,将合同效力状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合同生效。
(2)合同无效。
(3)合同效力待定。如法定代理人、本人、权利人的追认等。
(4)合同效力的可变更和可撤销。
(5)合同未生效。
1.无效合同的界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界定: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