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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第9期
发布时间:2015-03-12 13:37:00 点击量:
三、违约金
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我国《合同法》第l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具有如下特点:
1.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是诺成性的从合同;
3.违约金表现为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4.违约金在当事人违约时支付。
(一)违约金的调整
约定违约金属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是合同自由的体现。但是,约定违约金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要受到一定限制。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调整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
2.调整违约金要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主动调整。一般而言,提出增加违约金的是守约方,提出减少违约金的是违约方。
3.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机构是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他机关或组织没有调整违约金的权利。
(二)违的金与其他补救措施的关系
1.违约金与继续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是在迟延履行情况下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的明确规定。
2.违约金与赔偿损失
如前所述,惩罚性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因此,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
3.违约金与定金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四、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而于合同成立时或者未履行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或其他替代物。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定金具有如下的特点:
1.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法。
2.定金数额有最高限制。《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定金须在主债务履行前交付。
4.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
5.定金既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也是一种对债务履行的担保。
(二) 定金责任适用的条件
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定金罚则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合同有效存在。
2.必须有违约事实的客观存在。
3.当事人违约如果因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那么被免除的部分也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所以《担保法》第89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三)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性质根本不同。
首先,定金是债的担保方式,是一种提前设定的违约责任形式,定金的给付,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本身不属于主合同的范围;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提前履行,预付款的给付,目的在于帮助对方履行合同,其本身属于主合同的范围,只不过在履行时间上提前了。
其次,从定金的交付行为,确立了主债权之外的一项新的法律关系,即定金合同关系;而预付款的行为,仍属于主债权关系的一部分。
最后,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定金一旦交付,支付定金及收取定金的当事人除了依主债权、债务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外,另外要承担定金关系的法律后果。而预付款交付后,并不发生上述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