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26 13:52:17 点击量: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搞好会员服务,根据《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在粮食行业或相关行业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力。
第四条 会员入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附后);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获得的证书、表彰及各类资格证等复印件);
(三)本会秘书处进行审核,对符合入会条件者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商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例会商议;
(四)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会员调整职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调整职务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获得的证书、表彰及各类资格证等复印件);
(三)本会秘书处进行审核,并考察会员单位实际情况,形成职务调整可行性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商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例会商议;
(四)换发会员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市(县)级粮食行业协会自动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专家委员会成员自动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违反社会公德,拒不履行社会责任,丧失商业信誉,在粮食行业或相关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告知本会,由本会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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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民营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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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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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汉或 |
出生年月 |
19 年 月 日 |
政治面目 |
□党员 □群众 □其他 |
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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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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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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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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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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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兼职情况 |
兼任 职务 或 □无 |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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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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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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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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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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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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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可多选) |
□ 大米 □ 面粉 □ 油脂 □ 杂粮 □ 玉米 □ 粮机 |
□ 加工 □ 贸易 □ 储备 □ 物流 □ 科研 □ 教育 |
近两年企业和产品获得认证或称号情况(名称、颁发单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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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个人所获得国家级荣誉(名称、颁发单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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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
注:需选择的项目请在“□”内划勾。均为必填项目。